新法规速递
国务院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》的决定
- 【法规标题】国务院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》的决定
- 【颁布单位】国务院
- 【发文字号】令第636号
- 【颁布时间】2013-5-30
- 【失效时间】
- 【全文】
国务院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》的决定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
第636号
现公布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,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。
总 理 李克强
2013年5月30日
国务院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》的决定
国务院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》作如下修改:
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合资保险公司、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;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。”第二款修改为:“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。”
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